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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出台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标准
来源:本站 发布日期:2022-1-7 点击次数:34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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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市减灾委办公室下发《周口市2021~2022年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全力做好2021~2022年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。

《方案》明确,救助对象为2021年遭受自然灾害,且冬春期间(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)生活困难、需政府给予口粮、衣被、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的群众。各受灾县(市、区)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对需救助对象进行分类,重点救助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、散居孤儿、留守老人、留守儿童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脱贫不稳定户、边缘易致贫户、因病因学困难户等受灾人员。冬春期间如有新的灾害发生,要统筹兼顾新灾受灾人员救助的需求,及时、规范救助到位。

《方案》要求,对因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、散居孤儿、留守老人、优抚对象及残疾人等一般受灾人员,按照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;对脱贫不稳定户、受灾低保户、受灾低保边缘户等受灾困难群众,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;对因灾倒房重建户、农作物减产绝收户等受灾困难群众,按照人均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;对因病、子女就学困难或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殊受灾户,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,对户均救助标准超过2000元的要附注说明。杜绝按照受灾人口、受灾面积、受灾家庭平均分配。

《方案》强调,冬春救助款物的发放,严格按照“民主评议、登记造册、张榜公示、公开发放”四个步骤实施,在资金发放形式上,积极推行“一卡(折)通”社会化发放方式,做到“资金来源、发放原则、补助对象、救助标准”四公开。中央和地方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,各受灾县(市、区)要加快冬春救助资金下拨进度,及时跟踪调度,确保资金直达基层、直达受灾群众,杜绝截留、挪用、沉淀救助款物。采取实物救助的,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。要主动公开救助信息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跟踪监察,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,确保冬春救助工作扎实推进、取得实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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